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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林甸一社矫对象因见义勇为获减刑
2025/1/15 16:38:58     浏览:187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近日,经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林甸县社区矫正对象焦某减刑3个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施行以来,黑龙江省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案件。

  此前,焦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据介绍,焦某到林甸县林甸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日常表现良好。

  2024年2月27日,焦某路过东风村七屯时,看到一农户家房顶冒出浓烟。焦某马上进入院内呼喊,见无人应答,便冲进室内,发现厨房已经燃起大火,一名中年男子倒在地上。焦某见状立即把这名男子搀扶到屋外,并迅速拨打119。闻讯赶来的邻居说,屋里还有一位丧失行动能力的老人。此时,房屋已经被烧得变形,焦某不顾危险,砸碎玻璃翻进屋内,用棉被包裹好老人并将其抱了出来。

  林甸镇司法所将焦某见义勇为的情况上报至林甸县委政法委。2024年4月,林甸县委政法委认定了焦某的见义勇为行为;6月,林甸县人民政府授予焦某林甸县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并奖励焦某人民币一万元。

  2024年10月,大庆市司法局向大庆中院提交了减刑建议书。当年12月18日,大庆中院作出裁定,认定焦某符合“在日常生活中舍己救人”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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