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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资阳市村级河湖长制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4/6/26 9:19:26     浏览:7440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资阳市司法局

关于公开征求《资阳市村级河湖长制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增强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资阳市水务局草拟的《资阳市村级河湖长制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草案征求意见稿如有修改意见,可以于20247261800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邮寄至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天台路3683323室资阳市司法局收,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发至:479956189@qq.com

 

附件:1.资阳市村级河湖长制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资阳市司法局

2024625

 

 

附件1

 

资阳市村级河湖长制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  

第三章  职  

第四章  运  

第五章  管  

第六章  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依据】保障村级河湖长制的实施,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资阳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含义】在资阳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村级河湖长制,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村级河湖长制,是指在有河湖管理保护任务的村(社区)设立村级河长,由其负责责任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的工作制度。

 本条例所称河湖,指村(社区)区域内江河、水库、渠道、湿地等涉水管理范围。

第三条 【职责划分】乡镇(街道)负责选用、管理村级河长。

乡级河长负责指导、督促村级河长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众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

鼓励和支持企业和个人,担任企业河长、乡贤河长、文化河长等民间河长,协助开展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村级河湖管理保护。

第二章  选用

第五条 【选用程序】村级河长优先从村(社区)两委干部中选用,鼓励社会人士参加竞选。

具体选用人数应当根据河湖管理保护任务确定。

选用结果应报县级河长制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若遇人员变动或者被解除,应当重新选用。

  • 【选用条件】村级河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籍在本村(社区)或在本村(社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

(二)身体健康;

(三)熟悉本村(社区)情况;

(四)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七条 【否决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选用为村级河长: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其他不能选用的情形。

第八条 【解除条件】村级河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

(一)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三)其他应当解除的情形。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工作统筹】村(社区)应当将村级河湖长制纳入乡村全面振兴同规划、同部署、同执行、同开展。

第十条 【体系建设】村(社区)应当支持村级河长建立河长工作室,组建规模适度、架构合理的管理保护队伍。

支持探索建立河湖管理保护激励机制。

第十一条 【宣传职责】村级河长应当开展河湖长制宣传,增强公众的知晓度、认知度、参与度。

第十二条 【联防联控】乡级河长应当指导村级河长与毗邻地区村级河长签订河湖长制联防联控联治协议,并推动落实。

鼓励订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对河湖管理保护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三条 【巡查职责】村级河长应当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处置问题,并如实记录巡查情况。

第十四条 【现场处理】村级河长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解决,不能解决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执行,并提供相关线索,由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取水,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的;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丢弃垃圾、畜禽尸体、有毒有害固体、废弃液体、农作物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的;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非法采砂,从事网箱养殖和施肥养鱼等污染水体的水产养殖活动的;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或者栽种影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五)在禁养区和河岸控制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在河岸控制区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和建设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场的;

(六)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设施,毁坏防汛、水文、地质等监测设施,侵占、盗窃防汛物资、防洪排涝、农田水利、水文监测和测量以及工程设备和器材的;

(七)使用禁用渔具以及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非法捕捞和违规垂钓的;

(八)水电站未下泄或者明显未足量下泄最小下泄流量的;

(九)违规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染物明显异常,或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污的;

(十)其他危害水环境的行为。

第四章  运行

第十五条 【上报与跟踪】村级河长巡河发现的超越职责范围、须由上级协调解决的事项,要及时向乡级河长报告,并跟进直至问题解决。

第十六条 【乡级运行机制】乡级河长应当及时处理村级河长报告的事项,涉及同级部门职权的,交由部门限时办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村级河长。超越本级职权范围、须由上级协调解决的事项,向县级河长制办公室报告。

第十七条 【县级运行机制】县级河长制办公室应当记录并及时协调处理乡级河长上报的事项,涉及同级部门职权的,交由部门限时办理,处理结果反馈乡级河长,乡级河长将处理结果通知村级河长。

第十八条 【现场核实机制】村级河长应当到现场核实处理结果并做好相关记录。发现实际情况与反馈处理结果不符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执行。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九条 【工作规范】县级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制定村级河长工作规范和培训计划。工作规范应当包括村级河长的工作目标、日常运行、事件处理、考核激励等内容。

第二十条 【考核体系】乡镇(街道)应当建立科学系统的考核体系,对村级河长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第二十一条 【评价与奖励】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级河长工作评价和奖励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目标管理】县、乡镇(街道)应当将支持村级河长依法履行职责纳入县、乡两级部门考核内容。

村级河长报告事项的处理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县、乡两级部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公告公示】县级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将村级河长姓名、职责、巡查保护水域、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录入四川省河长制湖长制基础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

乡级河长制办公室对村级河长实行动态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亮牌管理】村级河长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工作牌。

工作牌由市级河长制办公室统一样式,乡镇(街道)负责制作。

工作牌应当包括村级河长照片、姓名、联系方式、巡查保护水域等基本信息。

管理保护队伍成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佩戴证明身份的标志物,由县级河长制办公室统一样式,乡镇(街道)负责制作。

第二十五条 【履职监管】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级河长、河长制办公室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提示、通报、约谈,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要素保障】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村级河长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起 草 说 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立法有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湖长制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可根据需要设立村级河湖长。《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分别明确规定,鼓励建立村级河湖长制和设立村级河湖长,赋予了村级河湖长的法律地位。

(二)资阳有需要

村级河湖长制作为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制向村(社区)级延伸的“终端”线段,在动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源头治理,解决河湖管护体系“最后一公里”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当前我市村级河湖长制现实运行情况来看,一些基层河湖治理突出问题缺乏解决的依据和支撑。为明确村级河湖长法律定位,理顺村级河湖长和各级行政主体法律关系,切实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的问题,促进河湖保护高质量发展,需要进行立法。

(三)基层有愿望

从基层反映看,上位法条或上级政策,均未对村级河湖长的选用方式、选用条件、工作范围等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或政策划分。“谁来管?管什么?如何管?”长期困扰基层。目前我市村级河长均由行政村(社区)“两委”干部兼任,无相应的激励机制和专项经费,其费用只能从村(社区)的工作经费中开支。因此,基层有立法需求愿望。

二、起草经过

(一)主要依据

1.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河湖长制管理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湖长制的实施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雅安市村级河(湖)长制条例》;

5.《四川省基层河(段)长巡河制度(试行)》《四川省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监管和考核工作制度(试行)》《四川省河长公示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4年2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资府办发〔2024〕2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一要点五计划”的通知》(资人委办〔2024〕3号);3月,搭建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组建编写组,组织编写人员认真研读上位法律法规,找准立法依据;认真理解和消化立法调研成果,分析我市村级河湖长制实施以来发挥的作用、取得的经验成果、存在的问题与短板、解决的主要途径,围绕村级河湖长制立法目的,拟定草案提纲。4月,编写草案文本,组织讨论。经过4次讨论,5次反复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向9个单位和部门书面征求意见。5月,召开座谈会,在充分听取市级部门、县(区)以及基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相关部门书面修改意见,修改完善形成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向14个单位和部门书面征求意见,根据征集的意见,修改形成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资阳市村级河湖长制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共分六章二十七条,包括总则、选用、职责、运行、管理、附则。总则主要明确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及含义、职责划分、公众参与;选用主要明确选用程序、选用条件、否决条件、解除条件;职责主要明确工作统筹、体系建设、宣传职责、联防联控、巡查职责、现场处理等工作职责;运行主要明确上报与跟踪、乡级运行机制、县级运行机制、现场核实机制等;管理主要明确工作规范、考核体系、评价与奖励、目标管理、公告公示、亮牌管理、履职监管、要素保障等管理内容。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村级河湖长制的定义问题

本条例所称村级河湖长制,是指在有河湖管理保护任务的村(社区)设立村级河长,由其负责责任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的工作制度。这条主要依据《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第三条的理解定义的,主要有两个内容,一是有河湖管理保护任务的村(社区)才设立村级河长。二是主要工作就是开展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

(二)关于村级河长的管理体系问题

本条例第三条“乡镇(街道)负责选用、管理村级河长。”“乡级河长负责指导、督促村级河长开展工作。”是根据《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分级分段责任体系制定的。

(三)关于民间河长和社会资本参与问题

本条例第四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和个人,担任企业河长、乡贤河长、文化河长等民间河长,协助开展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村级河湖管理保护。”民间河长是根据我市在村级河湖长制工作中探索的成果拟定的,民间河长在村级河湖保护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社会资本参与河湖管理保护也是《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中明确支持和引导的,在村级河长制中支持和引导仍然必要。

(四)关于村级河长优先从村(社区)两委中选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要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生态振兴是乡村全面振兴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村两委的工作职责。本条例在第五条中明确优先从村(社区)两委中选用村级河长,有利于工作统筹,有利于处理河湖管理保护的问题。

(五)关于村级河长体系建设问题

本条例第十条“村(社区)应当支持村级河长建立河长工作室,组建规模适度、架构合理的管理保护队伍。”“支持探索建立河湖管理保护激励机制。”来源于乐至县基层河湖管护“31411”模式。即:3:“行政河长统揽 技术河长支撑 法治河长保障”三长共治;1:成立“一个”河长工作室;4:组建“巡护网格员、宣传教导员、生态协管员、民主监督员”管护队伍;1:设立“一个”生态超市;1:建立“一个”民主监督站。

(六)关于违法规行为现场处理问题

本条例第十四条“村级河长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解决,不能解决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执行,并提供相关线索,由执法机关依法处理。”根据《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第十八条,村级河长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有劝阻、制止义务,由于没有执法权,需上级部门依法处理。但由于许多违法行为容易消失,待执法机关到现场,可能收集不到证据,故本条规定村级河长要收集有关线索,向上级部门报告时一并提供。

(七)关于亮牌管理问题

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村级河长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工作牌。”“工作牌由市级河长制办公室统一样式,乡镇(街道)负责制作。”“工作牌应当包括村级河长照片、姓名、联系方式、巡查保护水域等基本信息。”“管理保护队伍成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佩戴证明身份的标志物,由县级河长制办公室统一样式,乡镇(街道)负责制作。”本条是参照雅安市,结合我市村级河湖长制管理经验提出,亮牌内容符合《四川省河长公示办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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