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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省长一起学法: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有这些变化→
2024/6/17 15:06:11   来源:四川发布  浏览:5918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6月13日,省委副书记、省长黄强主持召开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会上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徐继敏对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进行了专题解读。此次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如何更好实施?徐继敏围绕修订的背景、修订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讲解,并给出了实施建议。

“从之前的43条增加至90条,除一条未修改外,其余所有条文均进行了新增和修改。”徐继敏介绍,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是行政复议法施行二十多年来的一次大修。此次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确立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意味着要发挥行政系统自我净化大部分矛盾的作用,人民法院发挥对少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终极裁判功能。

就其修订的主要内容,徐继敏梳理概括为六个方面:一是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二是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三是优化行政复议体制,四是健全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程序,五是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六是规范行政复议决定。

例如,在“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方面,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复议前置范围,并规定行政复议中可以调解,有利于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在“健全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程序”方面,本次修订借鉴了行政诉讼中的不少制度,对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通过互联网申请复议、通过处罚决定机关提交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等进行了明确和完善。徐继敏举例解释,“如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互联网渠道、当面提交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

在“规范行政复议决定”方面,徐继敏提到规范行政复议调解书制作、内容及执行程序这一变化,“如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调解书,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为更好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徐继敏认为,对照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建设,当前四川还需从四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增强行政复议机构化解行政争议的权威性,其他行政机关要配合做好行政复议相关工作。二是加强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建设,建议四川可以参考相关省份的经验,推行行政复议员制度。三是推进全省一体在线行政复议数据平台建设,方便复议机构及申请人开展复议活动,提高复议效率。四是提升行政复议监督效能,让行政复议“长牙”。

责任编辑: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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