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该局还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资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布了意见稿全文及解读。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意见稿第21条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省和行业标准配套建设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参与规划、验收等相关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听取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议。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应当逐步予以改造。确实无法按照规定标准改造的,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根据需要合理配备必要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
意见稿中提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机制,鼓励使用再利用、可再生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快递、外卖等行业经营者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优先使用电子运单,提供可循环利用包装袋,提供或出售的包装物需符合环保标准。
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应当提供多种规格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住宿、旅游、餐饮行业经营者应当减少一次性消费用品的使用。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要求分类: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电子类危险废物、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容器、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容器、废矿物油及其容器、废胶片及废相纸、废镍镉电池、废氧化汞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指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产生的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花卉绿植等厨余垃圾,餐饮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产生的瓜皮果核等其他厨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普通无汞电池、烟蒂等;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理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规范投放生活垃圾,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型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指定投放点和指定收容器,也可以交由回收单位进行回收;
(三)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其中废弃药品药具应当对包装物予以毁形或者进行破坏性标记后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四)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采用就地处理等其他减量化方式处理;使用一次性收纳袋装纳的,应当破袋投放,并将收纳袋另行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场所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应当单独投放;
(五)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六)投放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生活垃圾,可以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处理或者自行投放到专门收集点;
(七)禁止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八)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违反本条规定,未将生活垃圾投放至指定投放点、指定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收集单位、运输单位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收集单位、运输单位存在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洒、堆放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收集单位、运输单位未在管理台账中,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相应的处理设施设备、安全设备和作业人员,对接收的已分类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置;
(二)安装生活垃圾处置计量系统,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联网;
(三)建立管理台账,记录每日接收、处理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以及资源化利用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出厂销售流向等情况,并按照要求向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报送台账信息;
(四)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五)定期向社会公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以及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运行情况等;
(六)遵守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处置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制定应急预案并向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七)执行其他操作规程和行业规范。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且及时公示,明确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投放时间、投放方式等;
(二)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的要求,设置责任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和正常使用;
(三)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宣传;
(四)对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阻;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及时报送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数据;
(六)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
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本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未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并且未明确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投放时间、投放方式的,或者未对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阻,或者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及时报送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数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自即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18:00,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报名参加听证会陈述意见。
报名方式、要求
(一)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参加听证会的,既可通过现场报名,也可通过电子邮件、纸质信件等方式报名。
现场报名、信件报名地址: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天台路368号市司法局323室。
电子邮箱:479956189@qq.com
(二)报名时请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单位名义参加的需同时提供单位法人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填写《听证会报名表》,表明对听证事项所持观点。
参加听证会人员产生方式
市司法局将根据报名人员的代表性、利害关系、行业特点、报名顺序等情况,按照持不同观点各方人数基本相当的原则,确定参加听证会的听证陈述人,听证陈述人经确定后将另行通知。
(联系人:余刚,联系电话:028-26525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