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国有土地出让缔约关系的界定路径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发表于《中国法学》2023年第2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作者身份信息为发文时信息。
在公私法二元划分的框架下,司法实践针对国有土地出让缔约关系主要采用概念涵摄与关系推定的形式归类方法,这不足以应对公私法交织下的行为定性,更忽略了行为定性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司法实践以及学理上虽然在缔约关系定性中展开了一定的功能性思考,但在原则、标准与方法的运用上还模糊不清。行为定性的功能性思考旨在弥补形式定性的不足,增强形式定性的可接受性而非保障其正确性,应当遵循制定法拘束与国家权力配置原则。司法应当首先确定立法与行政是否已作出行为定性,并保留对行政定性的司法审查,进而在后果选择上遵循功能法定与定性相关性要求,最后运用判断、衡量与关联分析方法展开功能分析并选择定性。基于功能性思考,将国有土地出让缔约关系界定为民事关系更具可接受性。在行为定性中嵌入功能性思考,对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的界分亦具有积极意义。
国有土地出让 缔约 行政行为 民事合同 行政协议
一、问题的提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缔约关系的形式定性及其困境
三、缔约关系定性不同对法律功能实现的影响
四、功能性思考嵌入缔约关系的形式定性
五、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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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 飞: 《行政协议与单方行为的界分》(2023年第2期);
2. 陈天昊: 《行政协议的识别与边界》(201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