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时评 第08期】
据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官方消息,网传中电科加班事件已确认为陈某龙捏造,因其电科求职未被录用,心生不满,利用图像处理软件制作了多张“怒怼领导、发泄情绪”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引发公众热议,造成恶劣影响。事件终于真相大白,但其背后折射出来的问题令人深思。
四川省法学会就此问题咨询了
省法学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会
常务副会长 邓君韬
让我们听听他的见解
四川省法学会:
陈某龙事件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甚至蒙蔽了不少人,您一开始接触到这个消息的时候,从专业的角度,您是怎么判断的呢?
邓君韬:
初接触该新闻(未反转时),我感觉陈某的做法存在不妥。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我国军工电子主力军、网信事业国家队、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作为在四川生活工作的人,清楚该集团公司在川有成员公司。而陈某将工作群特定任务、异议纠纷乃至“怒怼”内容、员工“实名”信息等一股脑儿公布在网络,至少涉嫌不当泄露公司、个人有关内部、不公开信息。
至于有分析指出,从微信对话框Emoji表情的行间距(像素值)、无时间间隔排比句频出、人物对话描写不符合工作场景逻辑等雪泥鸿爪可以推测出聊天记录乃伪造,我认为挺酷、这届“吃瓜群众”很“福尔摩斯”,其涉及电子证据的真伪判断和个体行为模式、集体心理模拟识别,是一个较新和值得关注的领域。
四川省法学会:
26岁的陈某龙因求职未被录用而心生不满,除了这个原因,您觉得背后还有其它深层次的原因没有?如果从专业的角度分析,反映出当今职场人怎样的一种心态呢?
邓君韬:
正如有杂志和媒体指陈“默认加班、隐形加班”乃职场痛点,恐怕聊天内容呈现出的细节编排、矛盾线、颗粒感与“喜闻乐见”大结局,更贴近大众普遍认知、符合朴素直觉,才是事件引发较大共情和传播的主要原因——似乎陈某的“冲冠一怒”为职场“沉默多数”、观望者代了言,怼出、做出了自己想做而不敢做的事。
四川省法学会:
每个人的职场之路都不会一帆风顺,对于新入职场的年轻人,邓会长有什么建议呢?
邓君韬:
主流媒体曾对畸形“加班文化”逼出“形式主义加班”有过专题报道评论,今年“两会”期间,也有政协委员指出,近年互联网、金融、制造业等行业因特殊岗位临时赶任务存在“996”现象,一定程度助长了劳动者亚健康、大龄失业、生育率下降、消费低迷等社会问题,因而建议加强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休息权保护,对八小时工作制执行情况加强劳动监察。
为避免变相、被迫加班暗度陈仓为公司“文化”乃至职场潜规则,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不能视而不见,应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公司、单位应合理配置人员、优化工作流程,营造和谐、高效工作氛围,并充分切实提高工会功效,发挥内部监督作用。
拒绝加班不等于不敬业,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应认定为无效;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人保护制度,避免对违法超时加班投诉举报人的打击报复。从更广阔层面而言,崇尚奋斗不等于美化加班,法定节假日是国家制度的重要一环,被迫加班罔顾国家劳动保障相关制度安排,有碍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
四川省法学会:
目前陈某龙已被行拘,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从普法的角度来看,您觉得该事件有哪些警示意义呢?
邓君韬:
我注意到,陈某甚至还P图制作了虚假的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研究院”任免公文。“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正如《让子弹飞》剧情,无端“躺枪”的中电科连发声明乃至报案,被迫证明自己“没有吃两碗粉”。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不能通过造谣寻求正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陈某若因未被该公司录用而心生不满,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公司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的延伸,网络秩序是公共秩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如若该起事件的社会危害性达到足够严重标准,就相关司法解释来看,“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既可能存在寻衅滋事罪的讨论空间,也可能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对于“微信对话生成器”“交易转账记录生成器”等类似网络黑灰产业链软件,普通公众应注意甄别真伪;有关平台、单位、个人可主动向网络监管、文化行政、市场监督、版权保护等部门提供线索,以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治理。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省法学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成都市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西南交通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公共管理学院纪委副书记、院长助理,副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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