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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2023/3/15 10:39:20     浏览:27130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一、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服务

1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如继承权公证、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赠与合同公证、受赠或受遗赠书公证等)

一、证明涉及住房的,按住房的面积计费(尾数部分不足一平米按一平米计算),最低500元/件。

1. 农村的农民自有住房按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收取。

2. 其他房产:(1)成都市按每平方米不超过70元收取。(2)其他市(州)按每平方米不超过60元收取。

3. 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4. 单套居民房产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

二、证明其他财产的,根据办理公证时受益财产的市场评估价计算,按受益额分段累加计收:

受益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部分,按0.8%收取,最低收费200元;

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按0.4%收取;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按0.3%收取;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按0.2%收取;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按0.08%收取;

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按0.05%收取;

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按0.02%收取;

超过1亿元部分,按0.01%收取。

证明住房以外的其他不动产的,按本项第二条证明其他财产收费。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序号

公证服务项目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备注

2

证明离婚、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寄养、遗赠扶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等协议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取3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额分段累加计收:标的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部分,按0.15%收取,最低收费500元;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按0.1%收取;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按0.05%收取;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按0.025%收取;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按0.02%收取; 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按0.01%收取;超过1亿元部分,按0.005%收取。

批量公证,减半收取。

3

证明遗嘱

涉及财产金额30万元及以下的,每件收取300元;30万元以上的每件收取800元。

摄像、录音、刻录光盘、冲洗照片不再另收费。

4

证明自然人委托、声明、保证(担保)等单方法律行为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取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取300元;涉及财产处分的,每件收取500元。

5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国籍、学历、学位、成绩、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权(财产凭证)、收入状况、纳税状况、资信证明、选票、指纹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每件收取100元。

6

证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抚养事实、认领亲子、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等

每件收取300元。

序号

公证服务项目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备注

二、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服务

7

证明证书、执照

每件收取200元。

8

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与原本相符

每件收取180元。

9

证明涉外公证文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

每件收取80元。

办理涉外公证,要求同时证明该公证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的,按本项标准收取。

10

证明证书、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

每件收取260元。

 

1. 本通知中的“件”是指所受理的一项公证事项或公证事务。

2. 本通知附件中按财产标的额比例计费的公证服务项目优先按照比例计费,比例计费不足最低收费时按每件最低价收费。

3. 本收费标准第2项监护协议,不包括意定监护协议,意定监护协议收费标准由公证机构制定。

4. 本通知附件中公证服务项目涉及提供代书服务的,代书费不得超过80元/件;涉及加做副本的,副本费不得超过10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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