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康泽民,男,汉族,68岁,四川旭兴(资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20199410835207。
2020年10月22日上午9时30分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涉恶案件时,该案中被告人宋学龙的指定辩护人四川旭兴(资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康泽民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据查雁江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在开庭前向府办公律师康泽民送达了出庭通知书,并于10月20日召开庭前会议的通知时再次告知康泽民开庭时间。开庭当日,康泽民以记错开庭时间为由,经电话催促后超过20余分钟后才匆匆赶到法庭。雁江区司法局于10月23日对康泽民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一事进行了训诫,并责令其做出书面检讨。
本机关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对康泽民给予警告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司法厅或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资阳市司法局
202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