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资阳市立法条例》《资阳市立法听证规则》的规定,为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确保立法质量,资阳市司法局拟于2020年8月24日就《资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举行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时间
2020年8月24日(星期一)9:00
二、听证地点
市司法局102会议室(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天台路368号)
三、听证事项
(一)对《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设置是否合法、合理、可行进行听证。
(二)对《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大型户外广告的期限设置是否合法、合理、可行进行听证。
(三)对《办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罚责是否合法、合理、可行进行听证。
(四) 其他认为应当听证的内容。
四、报名时间和报名对象
自即日起,至2020年8月13日18:00,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报名参加听证会陈述意见。
五、报名方式、要求
(一)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参加听证会的,既可通过现场报名,也可通过电子邮件、纸质信件等方式报名。
现场报名、信件报名地址: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天台路368号市司法局330室。
电子邮箱:zyszffzjzhc@163.com
(二)报名时请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单位名义参加的需同时提供单位法人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填写《听证会报名表》,表明对听证事项所持观点。
六、参加听证会人员产生方式
市司法局将根据报名人员的代表性、利害关系、行业特点、报名顺序等情况,按照持不同观点各方人数基本相当的原则,确定参加听证会的听证陈述人,听证陈述人经确定后将另行通知。
(联系人:查丹 联系电话:028—26116125)
附件:1.《听证会报名表》
2.《资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
资阳市司法局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
听证会报名表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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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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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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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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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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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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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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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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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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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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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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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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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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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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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
事项
主要
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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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资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
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资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资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与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公布。
第三条 【概念界定】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声音、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
(一)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
(二)桥梁、广场、隧道、轨道交通线等建(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
(三)道路、城市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
(四)围墙(档)、栏杆、护栏、露天管道、报刊亭、信息栏、车辆停靠站点牌、指示路牌以及电力、通信、照明等市政设施;
(五)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飞行器、特殊类载体;
(六)车站、码头公共开敞空间及其配套设施;
(七)其他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 【基本原则】设置户外广告的,应该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设置招牌的,应该符合招牌设置规范。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功能业态相协调。
第五条 【职责分工】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发布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中心城区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共信息栏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益广告】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一定比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广告。
第七条 【举报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违法的,有权劝阻或者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等投诉、举报。相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对举报、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章 户外广告管理
第八条 【规划、技术规范编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依法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 【规划内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对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确定允许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
第十条 【禁设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安全设施、消防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安全设施、消防标志正常使用的;
(四)在道路用地及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
(五)在建(构)筑物屋顶外轮廓线以外空间的;
(六)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七)其他依法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或者载体。
第十一条 【公共载体】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设置权,所得项目资金纳入公共财政管理。
第十二条 【车身广告】利用机动车车身发布户外广告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禁止行为】 禁止在城市建(构)筑物、护栏、标牌、电线杆、路灯杆、树木、公共区域地面等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不得擅自在城市主、次干道上以敲锣打鼓、人力抬举广告牌、移动式广告手推车、车载广告等形式进行商业巡游宣传活动。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并办理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第十五条 【申请资料】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设置户外广告规划选址意见及设置地点方位图;
(四)设计方案及效果图;
(五)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使用协议等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规划建设手续】设置面积大于三平方米的电子显示屏、十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取得规划建设手续。
第十七条 【审批时效】 城市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城市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的,城市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需联合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的,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城市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转来的设置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对符合设置要求的,依申请核发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书面告知不予批准。
征求部门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第十八条 【设置期限】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大型立柱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三年,LED电子显示牌(屏)设置期限不超过六年,系留气球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五日。
设置期届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者应当于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延期。逾期申请的,按自行放弃设置权处理。
第十九条 【设置要求】 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等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审批程序办理。
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在其右下角或者广告下方标明登记的文号以及广告发布者的名称,紧急联系电话。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拆除】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被撤销、期限届满未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在许可被撤销或者期限届满后十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事后监管】 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专项规划、技术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设置,并接受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指导和事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维护管理】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对户外广告及其设施进行维护,确保牢固安全、完好整洁;对残损、破损,文字、图案不全,污渍明显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拆除。
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招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技术规范编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依法批准的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招牌设置】招牌设置应当规范、有序、合理,按照“一店一招”的原则,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同建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协调一致。
第二十五条 【设置要求】设置招牌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影响建筑正常间距;
(二)不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与城市功能、总体布局、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同一建筑物的店招色调、规格、样式应相互协调统一,美观大方;
(五)不得利用招牌推介产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六)招牌、标识的安装不得改变原建筑的特征。
(七)符合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设置招牌的,应当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统一规划、集中设置。
第二十六条 【管理维护】招牌设置者应当保持招牌的清洁、美观、完好,用字规范,并确保其牢固、安全。不得损坏、涂改、遮挡门牌。招牌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以及严重影响视觉效果的,应当及时更换或者修复。
招牌及其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转致适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本办法未规定法律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禁设情形】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拆除,可以并处罚款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行政许可】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清除,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招牌设置、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管理维护】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渎职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用语解释】本办法中所称的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广告设施的任一边边长≥4m或单面面积≥10㎡的户外广告。
第三十四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